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96号
罪犯周梓健,男,200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湘0104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梓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完),追缴被告人周梓建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977元(已履行完)。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梓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六次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即:2022年10月未向警察报告私自去车间物料仓库,超越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2年12月擅自脱离活动区域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3年11月私自使用非监狱购买物资扣监管改造分4分;该犯系直接生产性岗位,在2022年7月、11月、2024年2月均未完成定额劳动任务,均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罪犯周梓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4月、6月、7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2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3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周梓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梓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周梓健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