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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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10:43: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5号

 

罪犯朱俊,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0)湘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五千元(本次缴纳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朱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湘刑终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32年6月14日止,2022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人生活卡消费,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9月、2023年1月、3月、6月至2024年1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4年2月至4月、7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28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4次,并余5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朱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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