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细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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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10:47: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76号

 

罪犯朱细明,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1)湘0626刑初5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细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缴纳10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朱细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上缴国库(本次缴纳15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30年3月23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细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3月19日,该犯在车间打乱互监组,被扣监管改造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9月至11月、2023年1月、8月、12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分别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3月19日,该犯故意损坏劳动工具,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犯在2023年6月、2024年8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4年5月、6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28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3次,并余4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多次违规,其中一次严重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不影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前多次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细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朱细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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