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8号
罪犯卓嘉辉,男,200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10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嘉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202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卓嘉辉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8月表扬2次,并余20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嘉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卓嘉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