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25号
罪犯邹敏,男,199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上栗县人,住江西省上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湘0105刑初7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6000元);已退缴赃款按比例退还给各被害人,责令十九名被告人共同退赔剩余赃款共计人民币1152916.3元。被告人邹敏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湘01刑终4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敏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邹敏2023年8月16日下午6时。该犯在生活区遇到狱侦干警未按规定立正,扣监管改造扣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2月、5月至7月、9月至11月、2024年1月至2月,4月至7月从事非生产岗位,定岗三类一级,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2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8次,并余2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月均消费241.7元,共收到汇款3000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邹敏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