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左光凯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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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10:56: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96号

 

  罪犯左光凯,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湘0702刑初4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光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2018年1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40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左光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2-6月,2024年4月、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4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光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左光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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