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永长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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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11:07:3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1号

 

  罪犯杨永长,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罚金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2018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0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9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永长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2024年6月25日,该犯因踩到同改犯钟某的脚而发生争吵,并动手打了钟某,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至8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分23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间有违规,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长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永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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